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国网英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国网英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于 2025年 11月 21日召开的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就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相关的文件和资料,同时听取了公司人员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本所已得到公司的如下保证:提供的文件和资料是真实、准确、完整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上所有签名和所记载的内容都是真实有效的;文件的复印件都与其原件一致。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报送和公告,非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律师对本次股东会依法进行了见证,并对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公司董事会于 2025年 11月 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要求的信息披露媒体发布了《国网英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通知公告中载明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对象、登记方法等。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5年 11月 21日下午 14点 30分,在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乙 18号英大国际大厦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杨东伟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5年 11月 21日。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年 11月 21日上午 9点 15分至 9点 25分、上午 9点 30分至 11点 30分、下午 13点至 15点;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5年 11月 21日上午 9点 15分至下午 15点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中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公司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根据本次股东会通知,截至 2025年 11月 14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会。
根据本所律师对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身份证明等资料的审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 6名,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4,480,522,914股,占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78.3522%。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身份已经由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统计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方式表决的股东共计 455名,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16,356,858股,占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2.0348%。
综上,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表决及通过网络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的股东共计 461名,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4,596,879,772股,占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80.3870%。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现场投票结束后,公司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计票和监票,并统计了议案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表决统计结果。对于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的议案,已对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的表决情况单独计票。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资格、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